本篇文章的要駁斥的是將數位落差放在「能近用」或「不能近用」、「可連結」或「不可連結」等問題上的思考方式。作者試圖對數位落差進行理論性的檢視,首先追朔其源於中左派社會融合政策,至今成為一個政治上的熱門話題的歷史過程。接著指出傳統看待數位落差的二分式框架,存在著四個概念性的限制:
1.ICT意味著什麼?
2.近用意味著什麼?
3.近用科技和使用科技兩者間的關係為何?
4.與科技接合後的結果為何?
作者一方面利用這些概念,一方面採用Bourdieu對資本的看法,將經濟資本、文化資本、社會資本對個人和科技結合的影響力納入考量,規劃出一個更為複雜的,不同層級的數位落差模式:1.純粹理論上的近用;2.任何形式的有效近用,無論對個人是否有意義;3.有意義的近用,對個人確實有益、重要且有關聯的;4.近用作為社會參與所產生真實和可感知的結果,包括生產活動、政治活動、社會活動、消費活動及積累活動。藉此提出一組未來檢視個人科技近用不平等之問題時,值得探究的主題和問題。
就「資本」的觀點而言,作者認為過去無論是在學界或是政治圈,在思考數位落差的議題時皆未能跳脫「經濟資本」的侷限,以為只要使得ICT更為普及,提升大眾對軟硬體的消費能力,就能彌平數位落差,卻忽略了「文化資本」和「社會資本」等較隱而未顯卻可能是相當重要的因素。前者包括內化的,使用ICT的技能;客觀化的科技文化產品;制度化的科技訓練證照等,後者涉及透過科技所能接觸的人際網絡,以及遠端的線上支援服務等等。
此外,作者也強調「科技資本」的重要性,個人所累積的科技資本,和其他三種資本同樣能被個人視為一種再生產的機制,應用於社會場域之中,使個人成為一個生產者和傳佈者,不僅是一個消費者。
在Bourdieu對教育體系的分析中,他認為學校是一個維繫優勢階級資本傳承的工具,同樣的,我們必須更謹慎的檢視政府的科技發展政策,畢竟ICT的推廣通常是為滿足「富者」消費而發展的,因此即便高級的手機、數位相機、筆記型電腦愈來愈便宜,「窮者」依然買不起最陽春的ICT,窮者將不僅因經濟資本的困乏而不能獲得科技資本,亦是被排除在文化資本、社會資本的循環之外的。除了釐清「ICT」、「近用」及近用結果等概念之外,或許另外一個重要問題是:ICT是為「誰」而發展?
星期五, 1月 06, 2006
Internet Jurisdiction Today
Internet Jurisdiction Today
摘要與心得
本篇主要是以UEJF等團體控告Yahoo的案例為背景,討論網路的國際管轄權應有的作為。作者首先指出將傳統的管轄權概念延伸到網路世界的正當性,接著應用兩個網路管轄權的理論觀點,檢視其是否可適用於Yahoo一案中。
作者在本文中主要從規制管轄權-將某一行為賦予法律效果之立法權力-的觀點,探討提出控訴的法國團體立場的合法性。他們達到六個基本要件中的五個:主觀上和客觀上的領域管轄原則、積極的和消極的國籍管轄原則、保護原則,唯一不符的是普遍原則。而另一方面,美國Yahoo提出抗告的立場是法國法庭的要求違背第一憲法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且援引通訊端正法來強調自己ISP業者身份的免責權。
有許多面向值得探討法國團體對Yahoo的控訴可能引發的負面影響。首先,一旦每個國家都將自己的法律比照國際管轄權的原則無限上綱,勢必產生利害上的衝突,引發國家主權上的爭議;再者,從資訊經濟的觀點而言,ISP業者若必須承擔過濾的責任,這個負擔太過沉重且所費不貲,若將提高的營運成本轉嫁到使用者身上,勢必資訊經濟發展的絆腳石。細部而言,過濾的方式絕對不是好方法,因為它可以被規避,且可能導致合法的資訊一併被阻擋。另一方面,可能對ISP業者產生寒蟬效應,導致他們自我監控,大公司可能在網站內容上對無數國家的法律卑躬屈膝,以規避責任;而小公司可能就更無生存空間了。
在批判將傳統管轄權硬套在網路上的謬誤之後,作者開始積極的提出合適的理論觀點,包括將網際空間視為一個獨立的空間,在其中應該有合理且對等的法律規範,而不是服膺於任何一個國家的主權;網際空間應該被視為如同外太空、公海般的國際空間加以管理。然而作者認為國際空間的理論還不足,仍然可能引發新的問題。他認為自治是不可行的,強調國與國之間的協議,必須簽訂一個全球所共識的網路的國際管轄權規範。
在Yahoo一案中,Yahoo以通訊端正法和第一修正案來強調自身的免責權和因違憲而無法執行,然而這可能是有爭議的,畢竟通訊端正法本身的在詮釋上的見解不同,有多數學者主張它只免除出版者責任,仍留下完整的散佈者責任,ISP業者仍須對自己所散佈的內容負責;在言論自由的部份,也可能面臨言論自由所能保障的範圍問題。是故,Yahoo替自己所作辯護可能是站不住腳的,如此一來,勢必加速了作者所擔憂的單一國家(在此案例中是法國)管轄權過度擴張。或許,關鍵在於法國法庭將傳統的國際管轄權的過度詮釋根本是個錯誤,姑且不論是否是經由網路,如果法國的聲稱合理,難道法國也將擁有同樣的權力要求美國境內販售納粹遺物的實體商店確實過濾顧客國籍,拒絕法國觀光客入內?否則可課以罰金2004年Yahoo最終還是敗訴,可能引發作者所指出的危機,也顯漏出作者文末強調的協商的重要性。
問題
作者指出協商是最佳的解決辦法,不過這仍然要面臨實踐上的困難,畢竟要世界各國坐下來談判,協定出一個「對等的」條款恐怕絕非易事,所謂的各種國際協定,經常淪落為強權國家之間利益交換的一個暫時性妥協-這個問題恐怕更加棘手了。
摘要與心得
本篇主要是以UEJF等團體控告Yahoo的案例為背景,討論網路的國際管轄權應有的作為。作者首先指出將傳統的管轄權概念延伸到網路世界的正當性,接著應用兩個網路管轄權的理論觀點,檢視其是否可適用於Yahoo一案中。
作者在本文中主要從規制管轄權-將某一行為賦予法律效果之立法權力-的觀點,探討提出控訴的法國團體立場的合法性。他們達到六個基本要件中的五個:主觀上和客觀上的領域管轄原則、積極的和消極的國籍管轄原則、保護原則,唯一不符的是普遍原則。而另一方面,美國Yahoo提出抗告的立場是法國法庭的要求違背第一憲法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且援引通訊端正法來強調自己ISP業者身份的免責權。
有許多面向值得探討法國團體對Yahoo的控訴可能引發的負面影響。首先,一旦每個國家都將自己的法律比照國際管轄權的原則無限上綱,勢必產生利害上的衝突,引發國家主權上的爭議;再者,從資訊經濟的觀點而言,ISP業者若必須承擔過濾的責任,這個負擔太過沉重且所費不貲,若將提高的營運成本轉嫁到使用者身上,勢必資訊經濟發展的絆腳石。細部而言,過濾的方式絕對不是好方法,因為它可以被規避,且可能導致合法的資訊一併被阻擋。另一方面,可能對ISP業者產生寒蟬效應,導致他們自我監控,大公司可能在網站內容上對無數國家的法律卑躬屈膝,以規避責任;而小公司可能就更無生存空間了。
在批判將傳統管轄權硬套在網路上的謬誤之後,作者開始積極的提出合適的理論觀點,包括將網際空間視為一個獨立的空間,在其中應該有合理且對等的法律規範,而不是服膺於任何一個國家的主權;網際空間應該被視為如同外太空、公海般的國際空間加以管理。然而作者認為國際空間的理論還不足,仍然可能引發新的問題。他認為自治是不可行的,強調國與國之間的協議,必須簽訂一個全球所共識的網路的國際管轄權規範。
在Yahoo一案中,Yahoo以通訊端正法和第一修正案來強調自身的免責權和因違憲而無法執行,然而這可能是有爭議的,畢竟通訊端正法本身的在詮釋上的見解不同,有多數學者主張它只免除出版者責任,仍留下完整的散佈者責任,ISP業者仍須對自己所散佈的內容負責;在言論自由的部份,也可能面臨言論自由所能保障的範圍問題。是故,Yahoo替自己所作辯護可能是站不住腳的,如此一來,勢必加速了作者所擔憂的單一國家(在此案例中是法國)管轄權過度擴張。或許,關鍵在於法國法庭將傳統的國際管轄權的過度詮釋根本是個錯誤,姑且不論是否是經由網路,如果法國的聲稱合理,難道法國也將擁有同樣的權力要求美國境內販售納粹遺物的實體商店確實過濾顧客國籍,拒絕法國觀光客入內?否則可課以罰金2004年Yahoo最終還是敗訴,可能引發作者所指出的危機,也顯漏出作者文末強調的協商的重要性。
問題
作者指出協商是最佳的解決辦法,不過這仍然要面臨實踐上的困難,畢竟要世界各國坐下來談判,協定出一個「對等的」條款恐怕絕非易事,所謂的各種國際協定,經常淪落為強權國家之間利益交換的一個暫時性妥協-這個問題恐怕更加棘手了。
星期三, 12月 14, 2005
消費者vs公民
Cass Sunstein Republic.com Ch4~Ch.9
Sunstein不斷的試圖釐清「消費者」與「公民」這兩個概念,認為自由表達的機制,真正的民主共和國,並非是建立在一個自由消費、任君選擇的原則之上。單純的排除管制、提供大量的選擇,只是讓人們更是陷入「消費循環」中,不足以成為型塑「公民」的條件。
作者提出兩點建議以破除消費者主權至上的迷思:首先,人們的喜好是社會環境的產物,包含現存的制度、可用的選項及過去的選擇,市場本身即在創造喜好。不受限的消費選擇固然重要,但無法等同於自由的概念。另外,身為公民和身為消費者,對於所尋求的政策和目標所做的選擇大不相同。唯有公民才能意識到,在充斥無數選項的體制中,個人的選擇可能會導致社會走向錯誤的方向,而試圖謀求改善。公民與消費者兩者間存在一個很大的差別:前者是以利他為前提的,後者則是利己的行為取向。
藉由這些觀念,可以思考台灣媒體生態的歷史性轉折。消費者主權崛起可說是發韌於1988年報禁解除,並隨其後的廣電媒體經營權陸續開放持續興盛。在那個時代,鼓吹一種類似作者所言的「消費者主權」是較易被接受的,或者說是較易直接,深刻感受到的,對於方脫離威權統治,初嚐民主果實的人民而言,「去管制」的確是一個重要的信念。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有多少人願意接受、或有足夠的知識背景能慎思明辨作者所言的「公民」意涵呢?於是,消費者主權和媒體政策掛勾,迄今依舊曖昧不明。 ,
近年來,「公民」的概念在文化、政治、媒體等領域中持續的被提倡,為何卻依然無法消除消費者主權的觀念遺毒?或許還有個面向是值得思考的,那就是消費者立場所隱含的「利己」之劣根性,作者指的是消費者的,然而,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屬於政府的。就傳播媒體而言,管理媒體、制定傳播政策是政府的義務,當消費者主權的支持者將「管理」、「管制」等字眼視為眼中釘、肉中刺欲除之而後快時,政府自當順從「民意」,採無為而治,自由放任政策,說不定,還能贏得「這是個尊重媒體、重視新聞自由的政府」之類的贊賞。
事實上,如同作者所言,「管制」始終存在,至少他建立了一個財產權機制,讓傳播者擁有排他權,是故,倘若政府順從消費者主權的要求,檯面上全面的去管制,使媒體經營者愈得以盡情滿足消費者喜好從中獲利,而媒體經營權的價值自然水長船高,如此一來,政府身為管理者所能掌握的權力和利益豈有不增加的道理?那麼支持消費者主權,對於政府而言不啻是一種自利又不需費心勞力的行為。麥迪遜以為,對自由最大的威脅是疏懶的人民,或許,怠惰的政府也是一大禍害。
Sunstein不斷的試圖釐清「消費者」與「公民」這兩個概念,認為自由表達的機制,真正的民主共和國,並非是建立在一個自由消費、任君選擇的原則之上。單純的排除管制、提供大量的選擇,只是讓人們更是陷入「消費循環」中,不足以成為型塑「公民」的條件。
作者提出兩點建議以破除消費者主權至上的迷思:首先,人們的喜好是社會環境的產物,包含現存的制度、可用的選項及過去的選擇,市場本身即在創造喜好。不受限的消費選擇固然重要,但無法等同於自由的概念。另外,身為公民和身為消費者,對於所尋求的政策和目標所做的選擇大不相同。唯有公民才能意識到,在充斥無數選項的體制中,個人的選擇可能會導致社會走向錯誤的方向,而試圖謀求改善。公民與消費者兩者間存在一個很大的差別:前者是以利他為前提的,後者則是利己的行為取向。
藉由這些觀念,可以思考台灣媒體生態的歷史性轉折。消費者主權崛起可說是發韌於1988年報禁解除,並隨其後的廣電媒體經營權陸續開放持續興盛。在那個時代,鼓吹一種類似作者所言的「消費者主權」是較易被接受的,或者說是較易直接,深刻感受到的,對於方脫離威權統治,初嚐民主果實的人民而言,「去管制」的確是一個重要的信念。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有多少人願意接受、或有足夠的知識背景能慎思明辨作者所言的「公民」意涵呢?於是,消費者主權和媒體政策掛勾,迄今依舊曖昧不明。 ,
近年來,「公民」的概念在文化、政治、媒體等領域中持續的被提倡,為何卻依然無法消除消費者主權的觀念遺毒?或許還有個面向是值得思考的,那就是消費者立場所隱含的「利己」之劣根性,作者指的是消費者的,然而,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屬於政府的。就傳播媒體而言,管理媒體、制定傳播政策是政府的義務,當消費者主權的支持者將「管理」、「管制」等字眼視為眼中釘、肉中刺欲除之而後快時,政府自當順從「民意」,採無為而治,自由放任政策,說不定,還能贏得「這是個尊重媒體、重視新聞自由的政府」之類的贊賞。
事實上,如同作者所言,「管制」始終存在,至少他建立了一個財產權機制,讓傳播者擁有排他權,是故,倘若政府順從消費者主權的要求,檯面上全面的去管制,使媒體經營者愈得以盡情滿足消費者喜好從中獲利,而媒體經營權的價值自然水長船高,如此一來,政府身為管理者所能掌握的權力和利益豈有不增加的道理?那麼支持消費者主權,對於政府而言不啻是一種自利又不需費心勞力的行為。麥迪遜以為,對自由最大的威脅是疏懶的人民,或許,怠惰的政府也是一大禍害。
星期一, 12月 12, 2005
沒DT沒關係,還有董運昌
住台中,在嘉義唸書,彷彿要跟台北的live隔絕了,雖然以前在台北混了幾年也沒去聽過幾次..地理限制的問題更大,最近還瞞想看dream theater的,否則只能靠mule抓來過乾癮..聽說週五晚上董運昌竟然要來中正,還是免費的,沒魚蝦也好(這個譬喻無關優劣),看來是非去不可了..然後週六在中正大鎮附近還有獨立樂團搞了一個?山空窯?,因此我終於知道中正大鎮在哪裡,當然,這不是重點,這些活動值得鼓勵,也令我產生一股衝動,不過要我花400大洋看那些不熟的band,吸引力不夠大...還是等我回家以後在文字裡相遇吧!喔,對了,帕先生來台中也是難得,可惜我沒那麼elite,下次換個口味吧!
星期二, 11月 29, 2005
Gender and /in Media Consumption
Gender and/in Media Consumption
by Ang and Joke Hermes
摘要
? 最初女性主義研究認為媒體製造女性「虛假」的形象,對女性閱聽眾的效果是絕對的。其後,媒體效果是有條件的,就父權與歧視女性的觀點而言,可能是特定的文本機制運作的結果,另一個對立的說法是女性閱聽人扮演主動生產的角色,能建構文本意義並創造歡愉。往後一個更為樂觀的立場更為興盛,女性扮演一個媒體消費者,不再被視為文化笨鳥,或歧視女性觀點下的犧牲者。相對的,媒體消費甚至可以是增權的,它提供觀眾對優勢意義和論述進行象徵性反抗的機會。
至於後結構主義的女性主義者則強烈質疑本質主義和化約論者的觀點:性別差異為性別認同建構一個穩固的假設基礎。他們認為主體性並非單一的,亦不是完滿的,個人的主體係透過多重社會論述與實踐,經由異質的、交錯的、互斥的途徑被安置。
性別角色於媒體消費實踐中是不穩定的。然而媒體消費並非總是一性別化的實踐,即便是性別化實踐,其形式及效力僅能藉由封閉性的檢測理解其意義。事實上,並無所謂的預先連結的性別,儘管性別論述的霸權存在,僵硬的男或女二分法亦充滿變數。性別認同既多元又偏頗,它含糊又不連貫,長期處於一個反覆的接合、去接合、再接合的過程中。
我們必須超越接收分析的界線,並發展一個「消費分析」的新形式。在每日生活中,媒體消費並不等同於看電視、聽音樂等普遍而獨立的活動。因為人們處於一個(後)現代社會中,被持續呈現、持續涉入的媒體環境所包圍。Bausinger認為,欲理解當代社會中的日常媒體使用行為,必須以一個「總體效果」的觀點思考交錯且重疊的媒體食糧。閱聽眾將電台、電視、報紙等內容拼湊在一塊。媒體使用,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例行公事,每日生活的儀式,且持續的和其他日常活動連結在一起。換句話說,「大眾」傳播和「人際」傳播是不可分的。媒體使用並非私人、個人的過程,而是整合性的社會過程。「媒體消費」意味著極度繁雜且歧異的活動與經驗之聚合。
媒體消費發生在一複雜且矛盾的範疇和多元面向的情境之中,人們在這裡度過每一天,沒有兩個女性(或男性)會擁有完全相同的經驗-在這個千變萬化的萬花筒般的文化迴圈與消費之中。在這樣的脈絡下,理解上的完全阻塞可能僅是「偶然」;由於「歷史的特殊性」,唯有站在「連續性」與「不連續性」正不停前進的基礎上,才能追溯媒體消費中不可預測的性別接合。換句話說,所謂的「連續性」與「不連續性」唯有藉由回溯(post facto)才得以浮現。
心得
如同作者在導言中所陳述,撰文的目的在於探究性別與媒體消費之間的關聯。然而本文似乎不僅止於提供兩者在理論上的論證,還對女性主義的媒體研究進行歷史性的回顧,包括閱聽人研究、文本分析、接收分析的轉折等等。或許本文價值不僅止於其對媒體消費、女性主義提出一些評論和見解,「性別」可能只是一個切入點,提醒研究者不要被外在可觀察得到的屬性、行為所矇蔽,而陷入本質主義或化約論的思考模式。作者甚至認為即便理解性別角色在媒體消費實踐的不穩定性,不能因此先驗地推論:在任何特定的媒體消費案例中,性別將是一基本的決定性因素。作者的立場似乎傾向於後結構主義,卻在探討「媒體消費」時提出「偶然」、「歷史的特殊性」兩種認知以及「回溯」的方法,可見作者雖然反對僵化的結構主義思考模式,卻也未將主體認同的接合、解合速度推至極端,接合雖不可預測,其連結並未斷裂,仍可以進行歷史的回溯。也許,在來勢洶洶後結構、後現代思潮中,這般契合實際的觀點應是較能被接受的。
by Ang and Joke Hermes
摘要
? 最初女性主義研究認為媒體製造女性「虛假」的形象,對女性閱聽眾的效果是絕對的。其後,媒體效果是有條件的,就父權與歧視女性的觀點而言,可能是特定的文本機制運作的結果,另一個對立的說法是女性閱聽人扮演主動生產的角色,能建構文本意義並創造歡愉。往後一個更為樂觀的立場更為興盛,女性扮演一個媒體消費者,不再被視為文化笨鳥,或歧視女性觀點下的犧牲者。相對的,媒體消費甚至可以是增權的,它提供觀眾對優勢意義和論述進行象徵性反抗的機會。
至於後結構主義的女性主義者則強烈質疑本質主義和化約論者的觀點:性別差異為性別認同建構一個穩固的假設基礎。他們認為主體性並非單一的,亦不是完滿的,個人的主體係透過多重社會論述與實踐,經由異質的、交錯的、互斥的途徑被安置。
性別角色於媒體消費實踐中是不穩定的。然而媒體消費並非總是一性別化的實踐,即便是性別化實踐,其形式及效力僅能藉由封閉性的檢測理解其意義。事實上,並無所謂的預先連結的性別,儘管性別論述的霸權存在,僵硬的男或女二分法亦充滿變數。性別認同既多元又偏頗,它含糊又不連貫,長期處於一個反覆的接合、去接合、再接合的過程中。
我們必須超越接收分析的界線,並發展一個「消費分析」的新形式。在每日生活中,媒體消費並不等同於看電視、聽音樂等普遍而獨立的活動。因為人們處於一個(後)現代社會中,被持續呈現、持續涉入的媒體環境所包圍。Bausinger認為,欲理解當代社會中的日常媒體使用行為,必須以一個「總體效果」的觀點思考交錯且重疊的媒體食糧。閱聽眾將電台、電視、報紙等內容拼湊在一塊。媒體使用,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例行公事,每日生活的儀式,且持續的和其他日常活動連結在一起。換句話說,「大眾」傳播和「人際」傳播是不可分的。媒體使用並非私人、個人的過程,而是整合性的社會過程。「媒體消費」意味著極度繁雜且歧異的活動與經驗之聚合。
媒體消費發生在一複雜且矛盾的範疇和多元面向的情境之中,人們在這裡度過每一天,沒有兩個女性(或男性)會擁有完全相同的經驗-在這個千變萬化的萬花筒般的文化迴圈與消費之中。在這樣的脈絡下,理解上的完全阻塞可能僅是「偶然」;由於「歷史的特殊性」,唯有站在「連續性」與「不連續性」正不停前進的基礎上,才能追溯媒體消費中不可預測的性別接合。換句話說,所謂的「連續性」與「不連續性」唯有藉由回溯(post facto)才得以浮現。
心得
如同作者在導言中所陳述,撰文的目的在於探究性別與媒體消費之間的關聯。然而本文似乎不僅止於提供兩者在理論上的論證,還對女性主義的媒體研究進行歷史性的回顧,包括閱聽人研究、文本分析、接收分析的轉折等等。或許本文價值不僅止於其對媒體消費、女性主義提出一些評論和見解,「性別」可能只是一個切入點,提醒研究者不要被外在可觀察得到的屬性、行為所矇蔽,而陷入本質主義或化約論的思考模式。作者甚至認為即便理解性別角色在媒體消費實踐的不穩定性,不能因此先驗地推論:在任何特定的媒體消費案例中,性別將是一基本的決定性因素。作者的立場似乎傾向於後結構主義,卻在探討「媒體消費」時提出「偶然」、「歷史的特殊性」兩種認知以及「回溯」的方法,可見作者雖然反對僵化的結構主義思考模式,卻也未將主體認同的接合、解合速度推至極端,接合雖不可預測,其連結並未斷裂,仍可以進行歷史的回溯。也許,在來勢洶洶後結構、後現代思潮中,這般契合實際的觀點應是較能被接受的。
駭客主義
Tim Jordan 在文中論及「網際政治的文化」的這一部分中提出自由意志主義和無政府主義的觀點,及其所受到的批評。這兩個意識形態皆強調人們能夠自由交往及創造社群。主張人們是以「個體」的身分進入網際空間,可以重新定義自己,建立與他人的連結,且網路上的人們能夠自治,不需要政府機構。其中駭客主義採取較為基進的、政治性的行動表達訴求,認為駭客的手法可以讓資訊暢行無阻的流入世界各地。
反對的論點同樣鏗鏘有力,認為自由意志或無政府主義者積極的試圖建立一個完美的烏托邦,其實是將現實理想化且冥頑不靈的。因為過度強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將減少國族的力量,且可能導致美國歷史的黑暗面重新上演:自由意志是一個障眼法,目的在圖一己之利,導致奴隸、貧窮、歧視、環境污染等問題產生。至於所謂的「駭客」,其自身的立場似是曖昧不明的,他們的行動或意圖無法和他們的道德上敵對陣營-資訊安全防護專家劃清界線,「駭客」行為的本質、和道德上的議題都是有待釐清的。
循本文脈絡作更進一步探討,將更容易發現:將自由意志論或無政府主義放在網際空間這個平台上來談勢必會引發更多爭議,甚至自由意志論和無政府主義兩著可能是互斥的。
首先,網際空間的結構本質上是無政府的,這也是無政府主義得以復興的原因,然而即便是排除網際空間的一切權力位階關係,無政府主義仍得處理現實生活中權力宰制的問題,畢竟網際空間的「政治」是真實世界的反應,如此一來無政府主義者在網際空間的提法,似乎有些本末倒置。
至於駭客主義,恐怕更為棘手,若排除道德的議題不論,假定所有駭客的動機都是為了滿足「資訊想要自由」的期望,那麼「誰可以當駭客?」可能是另一個敏感的問題,駭客這個需要高度專業的「工作」恐怕不是人人皆可升任的,這個問題同樣威脅自由意志論的後設觀點,那就是每個人先天能力或後天環境中獲取知識的條件皆有所差異,並非所有人皆能在自己的自由意志之下進行駭客行為,獲取或拒絕外來的資訊連結。對Foucault而言,知識即權力,一但駭客這群高度知識化的社群成型,其在網際空間中所握有的權力是可觀的,如此一來,所謂的無政府主義標榜的「權力平等」將不攻自破。
或許,駭客主義站在無政府主義的立場,在網際空間內部所進行的游擊戰仍有其必要。一個極端的譬喻是將駭客類比作恐怖份子,他們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且產生的後果雖並不能解構霸權,但是,如果連有能力挑戰的個體都不願付出行動,即便是建立了一個網路空間的烏托邦,也不過是一道煙幕帳。
反對的論點同樣鏗鏘有力,認為自由意志或無政府主義者積極的試圖建立一個完美的烏托邦,其實是將現實理想化且冥頑不靈的。因為過度強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將減少國族的力量,且可能導致美國歷史的黑暗面重新上演:自由意志是一個障眼法,目的在圖一己之利,導致奴隸、貧窮、歧視、環境污染等問題產生。至於所謂的「駭客」,其自身的立場似是曖昧不明的,他們的行動或意圖無法和他們的道德上敵對陣營-資訊安全防護專家劃清界線,「駭客」行為的本質、和道德上的議題都是有待釐清的。
循本文脈絡作更進一步探討,將更容易發現:將自由意志論或無政府主義放在網際空間這個平台上來談勢必會引發更多爭議,甚至自由意志論和無政府主義兩著可能是互斥的。
首先,網際空間的結構本質上是無政府的,這也是無政府主義得以復興的原因,然而即便是排除網際空間的一切權力位階關係,無政府主義仍得處理現實生活中權力宰制的問題,畢竟網際空間的「政治」是真實世界的反應,如此一來無政府主義者在網際空間的提法,似乎有些本末倒置。
至於駭客主義,恐怕更為棘手,若排除道德的議題不論,假定所有駭客的動機都是為了滿足「資訊想要自由」的期望,那麼「誰可以當駭客?」可能是另一個敏感的問題,駭客這個需要高度專業的「工作」恐怕不是人人皆可升任的,這個問題同樣威脅自由意志論的後設觀點,那就是每個人先天能力或後天環境中獲取知識的條件皆有所差異,並非所有人皆能在自己的自由意志之下進行駭客行為,獲取或拒絕外來的資訊連結。對Foucault而言,知識即權力,一但駭客這群高度知識化的社群成型,其在網際空間中所握有的權力是可觀的,如此一來,所謂的無政府主義標榜的「權力平等」將不攻自破。
或許,駭客主義站在無政府主義的立場,在網際空間內部所進行的游擊戰仍有其必要。一個極端的譬喻是將駭客類比作恐怖份子,他們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且產生的後果雖並不能解構霸權,但是,如果連有能力挑戰的個體都不願付出行動,即便是建立了一個網路空間的烏托邦,也不過是一道煙幕帳。
星期五, 11月 18, 2005
i feel guilty
很扯的一個早上,不,應該是很扯的一個人,那就是我,凌晨三點,導讀的東西一個字都還沒key,原想稍作休息再動工...結果,被窗外宣傳車吵醒已是早上十一點,欲哭無淚,只能窩囊的操演著複製貼上大法,就這樣搞定,硬著頭皮飆去學校,面對負責導讀卻遲到近兩小時的同學,小羅竟笑著說:辛苦了,沒關係,當下讓我更感到無地自容,一個超nice的老師,一個廢物,我想,如果他能像李台生那樣颯我一頓,還會比較痛快,雖然這樣的念頭有些自虐...其實我很皮,愈是死到臨頭,愈是悠哉,屌兒啷噹,通常這種瘋狂行徑可能產生兩類型的快感:克服壓力的成就感,這是喜劇收場(例如今天很鳥的導讀),還不算病態,另一種是悲劇性的,完全踢翻壓力來源,拒絕承受壓力的後果有時是很壯觀的,所付出的代價無法估算,例如被記過,黑掉...但,相對的,解構壓力來源的快感亦可達到極致,哈,暴怒的李台生
星期六, 11月 05, 2005
過了1/2學期
時間在往返於台中-民雄之間流逝,生活作息混亂的很有規律,忙裡偷閒的功力攀升,當初進研究所的雄心壯志好像一點一滴的消退當中,應付課業的能力和老本似乎成正相關,電傳傳理稍能抵擋,量化研方,哎..
星期五, 11月 04, 2005
星期二, 10月 1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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