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1月 06, 2006

數位落差

本篇文章的要駁斥的是將數位落差放在「能近用」或「不能近用」、「可連結」或「不可連結」等問題上的思考方式。作者試圖對數位落差進行理論性的檢視,首先追朔其源於中左派社會融合政策,至今成為一個政治上的熱門話題的歷史過程。接著指出傳統看待數位落差的二分式框架,存在著四個概念性的限制:

1.ICT意味著什麼?
2.近用意味著什麼?
3.近用科技和使用科技兩者間的關係為何?
4.與科技接合後的結果為何?

作者一方面利用這些概念,一方面採用Bourdieu對資本的看法,將經濟資本、文化資本、社會資本對個人和科技結合的影響力納入考量,規劃出一個更為複雜的,不同層級的數位落差模式:1.純粹理論上的近用;2.任何形式的有效近用,無論對個人是否有意義;3.有意義的近用,對個人確實有益、重要且有關聯的;4.近用作為社會參與所產生真實和可感知的結果,包括生產活動、政治活動、社會活動、消費活動及積累活動。藉此提出一組未來檢視個人科技近用不平等之問題時,值得探究的主題和問題。

  就「資本」的觀點而言,作者認為過去無論是在學界或是政治圈,在思考數位落差的議題時皆未能跳脫「經濟資本」的侷限,以為只要使得ICT更為普及,提升大眾對軟硬體的消費能力,就能彌平數位落差,卻忽略了「文化資本」和「社會資本」等較隱而未顯卻可能是相當重要的因素。前者包括內化的,使用ICT的技能;客觀化的科技文化產品;制度化的科技訓練證照等,後者涉及透過科技所能接觸的人際網絡,以及遠端的線上支援服務等等。

此外,作者也強調「科技資本」的重要性,個人所累積的科技資本,和其他三種資本同樣能被個人視為一種再生產的機制,應用於社會場域之中,使個人成為一個生產者和傳佈者,不僅是一個消費者。

  在Bourdieu對教育體系的分析中,他認為學校是一個維繫優勢階級資本傳承的工具,同樣的,我們必須更謹慎的檢視政府的科技發展政策,畢竟ICT的推廣通常是為滿足「富者」消費而發展的,因此即便高級的手機、數位相機、筆記型電腦愈來愈便宜,「窮者」依然買不起最陽春的ICT,窮者將不僅因經濟資本的困乏而不能獲得科技資本,亦是被排除在文化資本、社會資本的循環之外的。除了釐清「ICT」、「近用」及近用結果等概念之外,或許另外一個重要問題是:ICT是為「誰」而發展?

Internet Jurisdiction Today

Internet Jurisdiction Today
摘要與心得
  本篇主要是以UEJF等團體控告Yahoo的案例為背景,討論網路的國際管轄權應有的作為。作者首先指出將傳統的管轄權概念延伸到網路世界的正當性,接著應用兩個網路管轄權的理論觀點,檢視其是否可適用於Yahoo一案中。

作者在本文中主要從規制管轄權-將某一行為賦予法律效果之立法權力-的觀點,探討提出控訴的法國團體立場的合法性。他們達到六個基本要件中的五個:主觀上和客觀上的領域管轄原則、積極的和消極的國籍管轄原則、保護原則,唯一不符的是普遍原則。而另一方面,美國Yahoo提出抗告的立場是法國法庭的要求違背第一憲法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且援引通訊端正法來強調自己ISP業者身份的免責權。

有許多面向值得探討法國團體對Yahoo的控訴可能引發的負面影響。首先,一旦每個國家都將自己的法律比照國際管轄權的原則無限上綱,勢必產生利害上的衝突,引發國家主權上的爭議;再者,從資訊經濟的觀點而言,ISP業者若必須承擔過濾的責任,這個負擔太過沉重且所費不貲,若將提高的營運成本轉嫁到使用者身上,勢必資訊經濟發展的絆腳石。細部而言,過濾的方式絕對不是好方法,因為它可以被規避,且可能導致合法的資訊一併被阻擋。另一方面,可能對ISP業者產生寒蟬效應,導致他們自我監控,大公司可能在網站內容上對無數國家的法律卑躬屈膝,以規避責任;而小公司可能就更無生存空間了。

  在批判將傳統管轄權硬套在網路上的謬誤之後,作者開始積極的提出合適的理論觀點,包括將網際空間視為一個獨立的空間,在其中應該有合理且對等的法律規範,而不是服膺於任何一個國家的主權;網際空間應該被視為如同外太空、公海般的國際空間加以管理。然而作者認為國際空間的理論還不足,仍然可能引發新的問題。他認為自治是不可行的,強調國與國之間的協議,必須簽訂一個全球所共識的網路的國際管轄權規範。

  在Yahoo一案中,Yahoo以通訊端正法和第一修正案來強調自身的免責權和因違憲而無法執行,然而這可能是有爭議的,畢竟通訊端正法本身的在詮釋上的見解不同,有多數學者主張它只免除出版者責任,仍留下完整的散佈者責任,ISP業者仍須對自己所散佈的內容負責;在言論自由的部份,也可能面臨言論自由所能保障的範圍問題。是故,Yahoo替自己所作辯護可能是站不住腳的,如此一來,勢必加速了作者所擔憂的單一國家(在此案例中是法國)管轄權過度擴張。或許,關鍵在於法國法庭將傳統的國際管轄權的過度詮釋根本是個錯誤,姑且不論是否是經由網路,如果法國的聲稱合理,難道法國也將擁有同樣的權力要求美國境內販售納粹遺物的實體商店確實過濾顧客國籍,拒絕法國觀光客入內?否則可課以罰金2004年Yahoo最終還是敗訴,可能引發作者所指出的危機,也顯漏出作者文末強調的協商的重要性。
問題
作者指出協商是最佳的解決辦法,不過這仍然要面臨實踐上的困難,畢竟要世界各國坐下來談判,協定出一個「對等的」條款恐怕絕非易事,所謂的各種國際協定,經常淪落為強權國家之間利益交換的一個暫時性妥協-這個問題恐怕更加棘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