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月 10, 2006

數位落差又來了

Neil Selwyn要駁斥的是將數位落差放在「能近用」或「不能近用」、「可連結」或「不可連結」等問題上的簡單、只求近功的思考方式。其原因可追朔自源於中左派社會融合政策,導致今天數位落差成為一個政治上的熱門話題,而論辯的層次僅停留在「ICTs是緩和或是惡化社會排除?」。他指出這類傳統以二分法看待數位落差的框架是受限的,數位落差的問題,應該涉及下列四個概念的發展:

1.ICT意味著什麼?
2.近用意味著什麼?
3.近用科技和使用科技兩者間的關係為何?
4.與科技接合後的結果為何?

  韓國消弭數位落差政策的範圍包含[1]

1.創造一個可以讓人民隨時自由上網的環境,採取獎勵優惠政策,吸引民間投資。
2.提供家戶連網所需軟硬體設備,包括募集二手電腦、提供電腦購買補助金。
3.強化國民資訊使用之能力,有計畫的針對所有公民進行系統化IT教育,並特
 別協助障礙人士和年長者學習運用科技。

  而Neil Selwyn規劃出的數位落差模式包括:
1.形式或理論上能夠近用,提供工作環境或社區的近用環境;
2.任何形式的有效近用,個人真正能感受到在家、工作場所、社區內皆可近用;
3.有意義的近用,個人可以主動的選擇或使用科技與其內容;
4.社會參與的近用,成果是真實且可感知到的,包括生產活動、政治活動、社會活動、消費活動及積累活動。

  比較上述韓國政府的主要三項工作,與Neil Selwyn所規劃出的不同層級的數位落差模式之後可以發現,韓國政府的進程至少已符合第一至第三層級的要求,包括第一級的環境建設、第二級的個人確實能夠近用到第三級的教育訓練,達到有意義的近用,避免使用者徒有環境和設備,卻不會利用的窘境。更深入而言,韓國彌平數位落差的政策已超越「經濟資本」的侷限,考量到「文化資本」的因素-內化的,使用ICT的技能,此外,其對障礙人士和年長者數位學習的重視,似乎已考量到「社會資本」此一更隱而未顯的因素,使得與他人建立社會關係能力較不足的族群能夠近用ICTs。
  
根據Neil Selwyn的說法,「文化資本」包括:客觀化的科技文化產品、制度化的科技訓練證照等;「社會資本」涉及透過科技所能接觸的人際網絡,以及遠端的線上支援服務等等。韓國政策確實已能將關照的面向及於提升使用者這兩類型的資本,若思考更一步的作法,筆者嘗試提出幾點政策:

文化資本:
1舉辦資訊類的教學書籍的交流或捐贈活動,可配合目前定期舉辦的「全國好書交換日」活動重點辦理。
2.獎勵電腦教學書籍之創作、出版,目前的資訊類書籍價格不斐,如果政府能給予補助,可以提高相關產品的易得性。
3.補助電腦教育訓練費用,使基礎的認證易於取得。

社會資本:
1.提供身心障礙者購買ICTs補助,藉由科技使得與他人的互動不受身心的限制。
2.提供醫院(長期住院病房)、孤兒院、安養院上網設備,使其透過科技與人互
 動的機會增加。
[1] www.digitaldivide.nat.gov.tw/數位落差調查報告/ 94_個人家戶數位落差調查報告/ch2.html

數位化,著作權, 多元文化

資訊的形式一旦數位化,將破壞過去奠基在實體資訊(如:書本)上的法律、政治、經濟、科技等單位之間的平衡,等造成一種進退兩難的困境,他帶來希望,同時也伴隨著危機的發生。資訊基礎建設的普及,有利於人們對資訊的近用;卻也可以限制資訊的存取,造成數位落差。同樣的,因為資訊設備在科技上的進步,導致複製、分配、控制、資訊出版過程產生變化,過去由智慧財產權所維繫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因而遭到破壞。例如數位音樂造成歌曲容易被任意無償的下載和交換,一時間滿足公共利益-人人都能聽到好音樂,然而創作者的個人利益卻受到侵害,失去酬勞而不願意繼續創作,到頭來,損失的是公共利益-可以欣賞的音樂越來越少。

  其實,著作權的原始目的在於要讓社會出現的創新研發、更棒的著作,著作權制度對創作者提供保護只是一個間接的手段,藉由提供創作誘因,使著作人樂於創作,讓他人共享創作所帶來的益處,使社會文明進步,公共利益才是要追求的終極目標。
  
  在此原則之下,數位化雖然使得音樂檔案易於複製,造成既有的著作權法所保障個人的創作利益容易受到破壞。然而,歌曲易於複製,卻有利於他人共享音樂,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是故,當前的數位困境並不會阻礙實踐著作權的原始目的,他只是突顯出創作者迫切需要一個更妥善的保護機制,例如付費下載機制、數位產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等等,一旦保障個人利益的手段能夠重建,非旦能夠維繫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更能創造一個雙贏的局面-對音樂創作者而言,報酬有保障,創作獲得動力;對閱聽眾而言,獲取音樂的途徑方便,且可以欣賞更多音樂。數位化如同一塊公共利益的璞玉,只是在等待雕琢它的適當保護機制出現。
  在數位音樂環境下,確實需要妥善的著作權政策,才能保障創作者權利,以達到符合公共利益的終極目標。然而,就促進音樂「多元化」的這個議題而言,筆者認為不單是妥善的保護政策就可以實現的,畢竟著作權是因應「創作者期待著作能得到報酬」而生,然而,對少數的另類音樂創作者而言,酬勞不是創作目的,或根本不是一個誘因。如此一來,著作權這個玩意兒,對那些非以商業利益為目的的音樂工作者而言,不但一無是處,甚至可能是個阻礙。舉例而言,一個社會運動型的歌手,不求創作報酬,只求歌曲被廣泛流傳。這樣的歌曲一旦被賦予著作權「保護」,進入KKBOX之類的合法音樂分享機制中,和其他主流音樂並列為求償的歌曲,其競爭的結果必然是乏人問津,這反而阻礙其被分享的機會。小眾文化的音樂,將淹沒在商業導向的流行音樂市場中。因此,筆者主張的是一個彈性的著作權政策,它不應該只保障商業導向的音樂被分享時能得到利益,還要能夠保障非商業性的音樂創作能夠被更多人分享,這樣才能真正促進音樂的多元化,符合公共利益。或許更明確的說法是,在數位音樂環境下,當主流音樂能擁有完善的著作權保護,在網路中被複製、傳布而獲利同時,非主流音樂需要同等的保護機制,使其得到有同等的曝光、被複製、傳布的機會。

網路規範?

在廣電媒體的規範上對公共利益的內容有所謂must carry的規定,主要原因是廣播電視所使用的無線頻譜是有限的。然而自有線電視普及後,頻寬增加,單一頻道已不具獨占性,頻道有限的條件已逐漸消失,便逐漸邁入消費者導向的時代。時至今日,市場論者-主張「言論自由」,反對政府管制,讓消費者決定市場需求,和公共論者-主張適當管制使媒體表現能符合公共利益,雙方仍在持續的辯論當中。

  Sunstein顯然是一個反對市場論的公共論者,但是他提高論辯的層次,藉由詮釋何謂「自由」與「民主」,以反駁市場論的說法。他認為自由不僅是滿足選擇和喜好,也必須確保慾望和信念的行程是自由的,因此,如果一個人不能接觸到反對意見,因而失去評斷正反意見的機會,那便是失去自由。真正的民主體制下,閱聽眾不應該是「消費者」,而是「公民」,身為一個公民,人們的慾望是「利他」的-期待所有被壓抑的聲音,攸關全體公民利益的事,都該被瞭解,這與消費者的需求-「利己」的,陷入消費循環中卻不自知的窘境大不相同。另一方面,只要政府的作為是民主的,是回應「公民」的判斷,那就不該被視為政府干預。

  前述的論點正是Sunstein為何要主張將商議民主應用在網際網路的根本理由。自由不只是為了滿足個人喜好而存在,更是讓人們有機會去追求自己的喜好和信仰,置身於充分的資訊以及廣泛且不同面向的選擇中。因此,網際網路提供給個人完善的資訊過濾機制,並不符合自由的真諦。在民主社會中,公民應該有和來自四面八方不同的意見、觀點「不期而遇」的機會,而新傳播科技的分眾化卻使得這樣的功能更為削弱。網際網路中雖然存在著許多來自四面八方觀點互異的資訊,他們被接觸到的機會卻是不均等的。在看似多元的表象背後,實際上是一個個互不溝通的、觀點極化的「家族」、「討論區」或互相串連的blog等群體。透過完全個人化的傳播通道所看到的,是一個窄化的世界。

  根據前述觀點,為使得網際網路中的使用者皆能扮演一個「公民」的角色,適當的管制網際網路在理論上應是合理的。不過,有一個認知的前提是,這不是唯一的、最好的辦法。畢竟要將人民從「消費者」提升至「公民」的層次,並非只是消極的管制就能完成的,因為這將可能只是強迫人民進入公共領域中,他們卻可能依然毫無公民意識。如果台灣的人民普遍對多元文化的興趣缺缺,客家、原住民電視台依然沒有閱聽眾。如果人民不願接觸不同的觀點,在瀏覽網站的時候,依然只會「點」自己想看的資訊。因此,筆者以為,在進行消極管制的同時,積極的媒體素養教育應該齊頭並進,如此一來將不僅是塑造公民的環境,還包括公民的培育。
  近來有兩位英國學生製作一個被稱為「google大預言」的影片,指出在2014年google將完成一個「進化個人資訊結構」的整合(Evolving Personalized Information Construct),這是一個將「Daily Me」的概念發展到極致的個人化網路資訊蒐集系統。如果這樣的預言成真,Sunstein所期待的網路民主共和國將面臨最大的危機,相較於坐以待斃,抱怨管制的困難而放任商業機器製造更多的「消費者」,即便是消極的管制,也顯得再積極不過了。

The Politics of Cyberculture & The Culture of Cyberpolitics

  使用語言-一種文化形式,即是一種權力的展演;一旦權力關係產生,政治的問題變應孕而生。因此,誰在說話?用什麼樣的語言?藉由什麼樣的文化資源?這些根本問題的答案,皆是「文化的政治」基礎。所謂的「網際文化的政治」,意指某種特定的語言或某種特定的文化形式,築起網際空間的社會結構,主導網路科技的歷史發展。Tim Jordan指出,在現實的網際空間中,是英美語言的霸權決定網際空間中的權力關係,主宰網際空間的文化。

  至於「政治的文化」,意指個人或團體在社會結構中的行動,所謂「網際政治的文化」,泛指在網際空間中,虛擬化的個人所採取的行動類型或模式。例如當個人或團體企圖控制或管理網際空間中的某一部分時的所作所為。Tim Jordan認為「網際政治的文化」可視為一種資訊的自由意志論和無政府主義的形式。

「網際文化的政治」和「網際政治的文化」,象徵網際空間的「結構」與「行動」。因為前者是一種壓迫行動者的權力結構,例如主機的不平等分配、英美語言和其主導的互動文化形式,皆限制個人在網際空間中的行動;而後者代表的一種個人對結構的影響力,社會結構並非完全是既定的,因為個人行動的模式同時形塑社會結構,尤其在網際空間中,個人是由個別的電腦、螢光幕進入其中,可超越既有的社會結構中的階層與規範之限制,自由往來,建構自主的社群或社會。
   
  「網際文化的政治」,一種網際空間中限制行動者的「結構」-語言,與「網際政治的文化」一種行動者展現權力的「行動」-自由意志論。兩者互動所產生結果即是網路空間的社會秩序,而非任何一方所決定的。社會學理論家Giddens、Bourdieu等人雖然對於「結構」與「行動」皆有不同的詮釋,但他們皆致力於突破兩者二元對立的概念,指出他們是互相影響的。Tim Jordan亦認為,重點不應置於爭論網際空間中的文化情境與政治行動兩者之間是誰在主導誰,應該認清兩者是交互流通的。

  基本上,「網際文化的政治」和「網際政治的文化」分別象徵對網際空間的悲觀與樂觀的不同觀點。Tim Jordan所提出的「網際文化的政治」中有關「語言」的問題是過去筆者未曾深刻體悟到的。一般使用者多樂觀的傾向於將網路視為一個自由的國度,個人可以在資訊汪洋中自由的衝浪,卻較為能感受到隱而未顯的結構性限制。現今的網路主機皆是架設在以美國為首的極少數先進國家中,甚至連最為普遍的上網工具-Windows與Internet Exploer,都是美國公司-Microsoft的產品。所有的資訊、工具,皆是以英語為基礎創造出來的,即便軟體有不同語言版本,資訊也可以被轉譯成不同語言,但是原始碼、程式語言、網頁語言都是以英文為架構的,因此英文,成為在網際空間中最為優勢的語言,他是唯一不需考慮轉譯、文字編碼等問題的語言。在實體的世界中,英文是優勢語言乃眾所周知,然而有多少使用者曾意識到網路世界中這個問題(如果他真的是個問題)更為嚴重?在實體世界中,語言的優勢可能因為母語國家的文化、經濟影響力而有所消長,例如當中國的經濟市場逐漸開放,華語的地位也逐漸提升,然而在網際空間中,該如何挑戰英語的霸權結構?網際空間號稱無國界的說法,令人難以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