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月 10, 2006

數位化,著作權, 多元文化

資訊的形式一旦數位化,將破壞過去奠基在實體資訊(如:書本)上的法律、政治、經濟、科技等單位之間的平衡,等造成一種進退兩難的困境,他帶來希望,同時也伴隨著危機的發生。資訊基礎建設的普及,有利於人們對資訊的近用;卻也可以限制資訊的存取,造成數位落差。同樣的,因為資訊設備在科技上的進步,導致複製、分配、控制、資訊出版過程產生變化,過去由智慧財產權所維繫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因而遭到破壞。例如數位音樂造成歌曲容易被任意無償的下載和交換,一時間滿足公共利益-人人都能聽到好音樂,然而創作者的個人利益卻受到侵害,失去酬勞而不願意繼續創作,到頭來,損失的是公共利益-可以欣賞的音樂越來越少。

  其實,著作權的原始目的在於要讓社會出現的創新研發、更棒的著作,著作權制度對創作者提供保護只是一個間接的手段,藉由提供創作誘因,使著作人樂於創作,讓他人共享創作所帶來的益處,使社會文明進步,公共利益才是要追求的終極目標。
  
  在此原則之下,數位化雖然使得音樂檔案易於複製,造成既有的著作權法所保障個人的創作利益容易受到破壞。然而,歌曲易於複製,卻有利於他人共享音樂,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是故,當前的數位困境並不會阻礙實踐著作權的原始目的,他只是突顯出創作者迫切需要一個更妥善的保護機制,例如付費下載機制、數位產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等等,一旦保障個人利益的手段能夠重建,非旦能夠維繫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更能創造一個雙贏的局面-對音樂創作者而言,報酬有保障,創作獲得動力;對閱聽眾而言,獲取音樂的途徑方便,且可以欣賞更多音樂。數位化如同一塊公共利益的璞玉,只是在等待雕琢它的適當保護機制出現。
  在數位音樂環境下,確實需要妥善的著作權政策,才能保障創作者權利,以達到符合公共利益的終極目標。然而,就促進音樂「多元化」的這個議題而言,筆者認為不單是妥善的保護政策就可以實現的,畢竟著作權是因應「創作者期待著作能得到報酬」而生,然而,對少數的另類音樂創作者而言,酬勞不是創作目的,或根本不是一個誘因。如此一來,著作權這個玩意兒,對那些非以商業利益為目的的音樂工作者而言,不但一無是處,甚至可能是個阻礙。舉例而言,一個社會運動型的歌手,不求創作報酬,只求歌曲被廣泛流傳。這樣的歌曲一旦被賦予著作權「保護」,進入KKBOX之類的合法音樂分享機制中,和其他主流音樂並列為求償的歌曲,其競爭的結果必然是乏人問津,這反而阻礙其被分享的機會。小眾文化的音樂,將淹沒在商業導向的流行音樂市場中。因此,筆者主張的是一個彈性的著作權政策,它不應該只保障商業導向的音樂被分享時能得到利益,還要能夠保障非商業性的音樂創作能夠被更多人分享,這樣才能真正促進音樂的多元化,符合公共利益。或許更明確的說法是,在數位音樂環境下,當主流音樂能擁有完善的著作權保護,在網路中被複製、傳布而獲利同時,非主流音樂需要同等的保護機制,使其得到有同等的曝光、被複製、傳布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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