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月 10, 2006

數位落差又來了

Neil Selwyn要駁斥的是將數位落差放在「能近用」或「不能近用」、「可連結」或「不可連結」等問題上的簡單、只求近功的思考方式。其原因可追朔自源於中左派社會融合政策,導致今天數位落差成為一個政治上的熱門話題,而論辯的層次僅停留在「ICTs是緩和或是惡化社會排除?」。他指出這類傳統以二分法看待數位落差的框架是受限的,數位落差的問題,應該涉及下列四個概念的發展:

1.ICT意味著什麼?
2.近用意味著什麼?
3.近用科技和使用科技兩者間的關係為何?
4.與科技接合後的結果為何?

  韓國消弭數位落差政策的範圍包含[1]

1.創造一個可以讓人民隨時自由上網的環境,採取獎勵優惠政策,吸引民間投資。
2.提供家戶連網所需軟硬體設備,包括募集二手電腦、提供電腦購買補助金。
3.強化國民資訊使用之能力,有計畫的針對所有公民進行系統化IT教育,並特
 別協助障礙人士和年長者學習運用科技。

  而Neil Selwyn規劃出的數位落差模式包括:
1.形式或理論上能夠近用,提供工作環境或社區的近用環境;
2.任何形式的有效近用,個人真正能感受到在家、工作場所、社區內皆可近用;
3.有意義的近用,個人可以主動的選擇或使用科技與其內容;
4.社會參與的近用,成果是真實且可感知到的,包括生產活動、政治活動、社會活動、消費活動及積累活動。

  比較上述韓國政府的主要三項工作,與Neil Selwyn所規劃出的不同層級的數位落差模式之後可以發現,韓國政府的進程至少已符合第一至第三層級的要求,包括第一級的環境建設、第二級的個人確實能夠近用到第三級的教育訓練,達到有意義的近用,避免使用者徒有環境和設備,卻不會利用的窘境。更深入而言,韓國彌平數位落差的政策已超越「經濟資本」的侷限,考量到「文化資本」的因素-內化的,使用ICT的技能,此外,其對障礙人士和年長者數位學習的重視,似乎已考量到「社會資本」此一更隱而未顯的因素,使得與他人建立社會關係能力較不足的族群能夠近用ICTs。
  
根據Neil Selwyn的說法,「文化資本」包括:客觀化的科技文化產品、制度化的科技訓練證照等;「社會資本」涉及透過科技所能接觸的人際網絡,以及遠端的線上支援服務等等。韓國政策確實已能將關照的面向及於提升使用者這兩類型的資本,若思考更一步的作法,筆者嘗試提出幾點政策:

文化資本:
1舉辦資訊類的教學書籍的交流或捐贈活動,可配合目前定期舉辦的「全國好書交換日」活動重點辦理。
2.獎勵電腦教學書籍之創作、出版,目前的資訊類書籍價格不斐,如果政府能給予補助,可以提高相關產品的易得性。
3.補助電腦教育訓練費用,使基礎的認證易於取得。

社會資本:
1.提供身心障礙者購買ICTs補助,藉由科技使得與他人的互動不受身心的限制。
2.提供醫院(長期住院病房)、孤兒院、安養院上網設備,使其透過科技與人互
 動的機會增加。
[1] www.digitaldivide.nat.gov.tw/數位落差調查報告/ 94_個人家戶數位落差調查報告/ch2.html

數位化,著作權, 多元文化

資訊的形式一旦數位化,將破壞過去奠基在實體資訊(如:書本)上的法律、政治、經濟、科技等單位之間的平衡,等造成一種進退兩難的困境,他帶來希望,同時也伴隨著危機的發生。資訊基礎建設的普及,有利於人們對資訊的近用;卻也可以限制資訊的存取,造成數位落差。同樣的,因為資訊設備在科技上的進步,導致複製、分配、控制、資訊出版過程產生變化,過去由智慧財產權所維繫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因而遭到破壞。例如數位音樂造成歌曲容易被任意無償的下載和交換,一時間滿足公共利益-人人都能聽到好音樂,然而創作者的個人利益卻受到侵害,失去酬勞而不願意繼續創作,到頭來,損失的是公共利益-可以欣賞的音樂越來越少。

  其實,著作權的原始目的在於要讓社會出現的創新研發、更棒的著作,著作權制度對創作者提供保護只是一個間接的手段,藉由提供創作誘因,使著作人樂於創作,讓他人共享創作所帶來的益處,使社會文明進步,公共利益才是要追求的終極目標。
  
  在此原則之下,數位化雖然使得音樂檔案易於複製,造成既有的著作權法所保障個人的創作利益容易受到破壞。然而,歌曲易於複製,卻有利於他人共享音樂,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是故,當前的數位困境並不會阻礙實踐著作權的原始目的,他只是突顯出創作者迫切需要一個更妥善的保護機制,例如付費下載機制、數位產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等等,一旦保障個人利益的手段能夠重建,非旦能夠維繫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更能創造一個雙贏的局面-對音樂創作者而言,報酬有保障,創作獲得動力;對閱聽眾而言,獲取音樂的途徑方便,且可以欣賞更多音樂。數位化如同一塊公共利益的璞玉,只是在等待雕琢它的適當保護機制出現。
  在數位音樂環境下,確實需要妥善的著作權政策,才能保障創作者權利,以達到符合公共利益的終極目標。然而,就促進音樂「多元化」的這個議題而言,筆者認為不單是妥善的保護政策就可以實現的,畢竟著作權是因應「創作者期待著作能得到報酬」而生,然而,對少數的另類音樂創作者而言,酬勞不是創作目的,或根本不是一個誘因。如此一來,著作權這個玩意兒,對那些非以商業利益為目的的音樂工作者而言,不但一無是處,甚至可能是個阻礙。舉例而言,一個社會運動型的歌手,不求創作報酬,只求歌曲被廣泛流傳。這樣的歌曲一旦被賦予著作權「保護」,進入KKBOX之類的合法音樂分享機制中,和其他主流音樂並列為求償的歌曲,其競爭的結果必然是乏人問津,這反而阻礙其被分享的機會。小眾文化的音樂,將淹沒在商業導向的流行音樂市場中。因此,筆者主張的是一個彈性的著作權政策,它不應該只保障商業導向的音樂被分享時能得到利益,還要能夠保障非商業性的音樂創作能夠被更多人分享,這樣才能真正促進音樂的多元化,符合公共利益。或許更明確的說法是,在數位音樂環境下,當主流音樂能擁有完善的著作權保護,在網路中被複製、傳布而獲利同時,非主流音樂需要同等的保護機制,使其得到有同等的曝光、被複製、傳布的機會。

網路規範?

在廣電媒體的規範上對公共利益的內容有所謂must carry的規定,主要原因是廣播電視所使用的無線頻譜是有限的。然而自有線電視普及後,頻寬增加,單一頻道已不具獨占性,頻道有限的條件已逐漸消失,便逐漸邁入消費者導向的時代。時至今日,市場論者-主張「言論自由」,反對政府管制,讓消費者決定市場需求,和公共論者-主張適當管制使媒體表現能符合公共利益,雙方仍在持續的辯論當中。

  Sunstein顯然是一個反對市場論的公共論者,但是他提高論辯的層次,藉由詮釋何謂「自由」與「民主」,以反駁市場論的說法。他認為自由不僅是滿足選擇和喜好,也必須確保慾望和信念的行程是自由的,因此,如果一個人不能接觸到反對意見,因而失去評斷正反意見的機會,那便是失去自由。真正的民主體制下,閱聽眾不應該是「消費者」,而是「公民」,身為一個公民,人們的慾望是「利他」的-期待所有被壓抑的聲音,攸關全體公民利益的事,都該被瞭解,這與消費者的需求-「利己」的,陷入消費循環中卻不自知的窘境大不相同。另一方面,只要政府的作為是民主的,是回應「公民」的判斷,那就不該被視為政府干預。

  前述的論點正是Sunstein為何要主張將商議民主應用在網際網路的根本理由。自由不只是為了滿足個人喜好而存在,更是讓人們有機會去追求自己的喜好和信仰,置身於充分的資訊以及廣泛且不同面向的選擇中。因此,網際網路提供給個人完善的資訊過濾機制,並不符合自由的真諦。在民主社會中,公民應該有和來自四面八方不同的意見、觀點「不期而遇」的機會,而新傳播科技的分眾化卻使得這樣的功能更為削弱。網際網路中雖然存在著許多來自四面八方觀點互異的資訊,他們被接觸到的機會卻是不均等的。在看似多元的表象背後,實際上是一個個互不溝通的、觀點極化的「家族」、「討論區」或互相串連的blog等群體。透過完全個人化的傳播通道所看到的,是一個窄化的世界。

  根據前述觀點,為使得網際網路中的使用者皆能扮演一個「公民」的角色,適當的管制網際網路在理論上應是合理的。不過,有一個認知的前提是,這不是唯一的、最好的辦法。畢竟要將人民從「消費者」提升至「公民」的層次,並非只是消極的管制就能完成的,因為這將可能只是強迫人民進入公共領域中,他們卻可能依然毫無公民意識。如果台灣的人民普遍對多元文化的興趣缺缺,客家、原住民電視台依然沒有閱聽眾。如果人民不願接觸不同的觀點,在瀏覽網站的時候,依然只會「點」自己想看的資訊。因此,筆者以為,在進行消極管制的同時,積極的媒體素養教育應該齊頭並進,如此一來將不僅是塑造公民的環境,還包括公民的培育。
  近來有兩位英國學生製作一個被稱為「google大預言」的影片,指出在2014年google將完成一個「進化個人資訊結構」的整合(Evolving Personalized Information Construct),這是一個將「Daily Me」的概念發展到極致的個人化網路資訊蒐集系統。如果這樣的預言成真,Sunstein所期待的網路民主共和國將面臨最大的危機,相較於坐以待斃,抱怨管制的困難而放任商業機器製造更多的「消費者」,即便是消極的管制,也顯得再積極不過了。

The Politics of Cyberculture & The Culture of Cyberpolitics

  使用語言-一種文化形式,即是一種權力的展演;一旦權力關係產生,政治的問題變應孕而生。因此,誰在說話?用什麼樣的語言?藉由什麼樣的文化資源?這些根本問題的答案,皆是「文化的政治」基礎。所謂的「網際文化的政治」,意指某種特定的語言或某種特定的文化形式,築起網際空間的社會結構,主導網路科技的歷史發展。Tim Jordan指出,在現實的網際空間中,是英美語言的霸權決定網際空間中的權力關係,主宰網際空間的文化。

  至於「政治的文化」,意指個人或團體在社會結構中的行動,所謂「網際政治的文化」,泛指在網際空間中,虛擬化的個人所採取的行動類型或模式。例如當個人或團體企圖控制或管理網際空間中的某一部分時的所作所為。Tim Jordan認為「網際政治的文化」可視為一種資訊的自由意志論和無政府主義的形式。

「網際文化的政治」和「網際政治的文化」,象徵網際空間的「結構」與「行動」。因為前者是一種壓迫行動者的權力結構,例如主機的不平等分配、英美語言和其主導的互動文化形式,皆限制個人在網際空間中的行動;而後者代表的一種個人對結構的影響力,社會結構並非完全是既定的,因為個人行動的模式同時形塑社會結構,尤其在網際空間中,個人是由個別的電腦、螢光幕進入其中,可超越既有的社會結構中的階層與規範之限制,自由往來,建構自主的社群或社會。
   
  「網際文化的政治」,一種網際空間中限制行動者的「結構」-語言,與「網際政治的文化」一種行動者展現權力的「行動」-自由意志論。兩者互動所產生結果即是網路空間的社會秩序,而非任何一方所決定的。社會學理論家Giddens、Bourdieu等人雖然對於「結構」與「行動」皆有不同的詮釋,但他們皆致力於突破兩者二元對立的概念,指出他們是互相影響的。Tim Jordan亦認為,重點不應置於爭論網際空間中的文化情境與政治行動兩者之間是誰在主導誰,應該認清兩者是交互流通的。

  基本上,「網際文化的政治」和「網際政治的文化」分別象徵對網際空間的悲觀與樂觀的不同觀點。Tim Jordan所提出的「網際文化的政治」中有關「語言」的問題是過去筆者未曾深刻體悟到的。一般使用者多樂觀的傾向於將網路視為一個自由的國度,個人可以在資訊汪洋中自由的衝浪,卻較為能感受到隱而未顯的結構性限制。現今的網路主機皆是架設在以美國為首的極少數先進國家中,甚至連最為普遍的上網工具-Windows與Internet Exploer,都是美國公司-Microsoft的產品。所有的資訊、工具,皆是以英語為基礎創造出來的,即便軟體有不同語言版本,資訊也可以被轉譯成不同語言,但是原始碼、程式語言、網頁語言都是以英文為架構的,因此英文,成為在網際空間中最為優勢的語言,他是唯一不需考慮轉譯、文字編碼等問題的語言。在實體的世界中,英文是優勢語言乃眾所周知,然而有多少使用者曾意識到網路世界中這個問題(如果他真的是個問題)更為嚴重?在實體世界中,語言的優勢可能因為母語國家的文化、經濟影響力而有所消長,例如當中國的經濟市場逐漸開放,華語的地位也逐漸提升,然而在網際空間中,該如何挑戰英語的霸權結構?網際空間號稱無國界的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星期六, 1月 07, 2006

全球化,數位化,台灣音樂產業

全球化對傳播媒體產業的影響一直是個持續多年的議題,而近年來,數位化是對傳播媒體的另一波衝擊,也為長期受全球化形塑的媒體產業再增添變數。當然,不同的媒體產業特性有所差異,未來是禍是福可能有不一樣的命運,筆者選擇以音樂產業作為具體的討論對象,指出其可能受到的影響,在「媒體勞工」的部份,將較少涉及發行、宣傳等直接受僱於唱片公司的工作者,而傾向於將焦點置於音樂內容的創作者,提出其可能面臨的契機或挑戰。

  在所有媒介產品中,由於音樂在跨地域的流動上較不受語言、教育等因素的限制,自然成為最具滲透力的媒介形式。Burnett(1996)認為「流行音樂是一個在我們的地球村中最能展現全球化的面向」。跨國音樂工業正是打著「音樂無國界」的口號,逐漸整合全球的音樂市場。況且,音樂工業在跨媒體經營的過程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音樂為所有媒介產品中的一個基本元素,成為跨國媒體產業進行進行多角化經營,創造綜效的重要媒介。

  台灣的流行唱片工業發展相當早熟,且擁有廣大的華語市場,具有「文化鄰近性」的特點,多年前即位居華語流行音樂市場的樞紐位置。或許正是因為這樣的「優勢」,使得本土音樂產業在跨國媒體集團的擴張過程中首當其衝。跨國唱片公司挾資本優勢,對台灣本土唱片公司蠶食鯨吞,在短短幾年內即完成併購。這樣快速的整編過程,與台灣唱片公司對跨國集團所抱持的欲拒還迎的態度有關,就文化層面來說,負面的影響是比較大的,音樂的商業性格愈發明顯,也導致本土音樂的社會文化意涵逐漸消逝,例如早期的民歌運動,至今已成為絕響。然而就產業的經濟面向而言,走向全球化是必然趨勢,畢竟台灣本土市場太小,對華語市場的開拓和需求,已使其具備全球化的體質,跨國媒體集團在亞洲擁有健全的行銷通路,成為本土公司願意納入跨國公司旗下的主要誘因。

  時至今日,擁有純正台灣血統的唱片公司寥寥無幾,僅剩下以發行獨立音樂為志業的小型唱片公司慘澹經營。唱片工業的全球化,造成台灣音樂產業於文化生產場域上的區隔,以利益為重的唱片公司,其發行機制專為主流音樂所設計,將小眾的、另類的、在地的音樂排除在外,小眾音樂工作者只能夠互助合作,成立獨立音樂公司,發行自己的音樂。被整合的台灣唱片公司,作為母公司的一顆棋子,進軍全球市場是投資、包裝藝人的終極目標。台灣唱片產業或是主流音樂工作者,因全球化而飽(保)了荷包,恐怕是以犧牲自主的權力換來的。相對的,堅持創作自主,不諂媚流行的音樂工作者將更不易生存,他們甚至必須自掏腰包自行錄製、發行唱片。因為全球化促使唱片工業產生一套「聰明」過濾與估算機制-只要能撈錢的音樂。

  數位科技的普及,包括進步檔案壓縮技術、廉價的燒錄設備,使得全球唱片市場普遍萎縮。同時,數位科技也使得錄音及編曲設備不再高不可攀,更多人可自行錄製及發行音樂專輯,開啟獨立創作音樂的新民主階段。於是當主流唱片業者和旗下藝人對盜版唱片和音樂交換軟體全面宣戰之時,網路歌手也開始大量出現,還有許多音樂工作者當起自己的老闆,創作、發行一手包辦;前面那群人埋怨數位化減少他們的利潤,後面的這些人樂見更多人將能聽到自己的音樂。數位化或許提供前者一個反省的機會,是什麼原因使得自己的產品經不起挑戰?可惜他們不去思考這個問題,反而把心力投注在保護措施與獲利方式上。因為,他們相信過不久就會成功。其實,他們根本不怕數位化,只是在等待一個更可觀、更便捷的獲利的模式,從成大MP3事件到Ezpeer、Kuro的興訟案,不過是要糖吃的一些小伎倆罷了。

  全球化或數位化所造成的影響究竟是正面或負面?端看從什麼樣的面向,站在何種立場而定。就經濟層面而言,全球化與數位化有利於商品的流動,只要建立完善的「獲利模式」,無疑的將為台灣的唱片工業帶來豐厚的利潤,不過從文化面向而言,其所塑造與囊括的音樂文化,不論是同質或異質;全球或在地;主流或非主流,都是由「全球」,至少是區域性的市場、資本所選擇、決定的,而不僅是「台灣」的經營者或閱聽眾。就音樂工作者而言,全球化或數位化的影響同樣要看自己如何定位,不論是走什麼樣的音樂風格,想一圓明星夢都不再是難事,其中數位化對小眾的音樂工作者意義甚大,不僅舒緩經濟壓力,更使得他們能擺脫「勞工」的角色,做自己的老闆-音樂、樂手、公司都是獨立自主的。相對的,真正受僱於唱片公司的「媒體勞工」,反而受到衝擊。數位化之後,對實體的唱片需求逐漸減少,傳統的生產鏈的勞動價值不再,這些負責唱片之發行與行銷的工作者已面臨轉型的挑戰。

  全球化對台灣音樂產業與勞動者的衝擊,在其他類型的媒體產業中也可觀察得到類似的情況,真正屬於台灣的唱片公司和音樂工作者屈指可數,如同電視、電影,只剩下鄉土劇、紀錄片、藝術電影一般。而數位化或許能提供在地的、個體的反抗力量,卻也同時有利於全球化的滲透,此消彼長,能夠扭轉情勢的力量似是有限的。


Burnett, R.(1996). The Gobal Jukebox:The International MusicIndustry.
London:routledge

紀念G. Gerbner 與 E. Rogers

2005年冬,兩位知名的傳播學者Everett M.Rogers和G.eorge Gerbner相繼辭世。以下針對他們畢生的研究成果作一簡單回顧,並試論其研究可能的限制。

提及Rogers,似乎不能免俗的介紹其最為著名的,畢生從未間斷的學術研究-創新傳佈,自從1962年第一版《Diffusion of innovations》問世以來,至2003年已更新至第五版,Rogers對新科技、社會變遷始終保持敏感度,使其從未自滿於創新傳佈模式而力圖修正,並將它廣泛的應用在其所關切的農村社會和健康傳播等研究主題中。因此,創新傳佈絕不僅是創新傳佈,它象徵著Rogers所有關切的議題,包括發展傳播、健康傳播、新媒體、新科技、社會變遷、人際傳播、組織傳播,甚至是跨文化傳播等等面向的一個連結點。

在新墨西哥大學,Rogers除了主持創新傳佈研究之外,他也是酗酒與藥物濫用研究中心的主要成員,防制酒駕是其研究主題;在預防研究中心,他曾致力於延續公共衛生的創新研究,最近他的研究範疇包括數位落差的問題,以及印度人如何詮釋美國肥皂劇中所呈現有關健康的內容,他發現印度人雖然對影集中AIDS患者的理想處境有正面的回響,但認為這和印度對HIV感染者普遍遭受污名化情形的社會真實情況是格格不入的(Rogers et al.,2004)。

此外,傳播研究史亦是他的研究興趣之ㄧ,在《A History of Communication Study : A Biographical Approach》中,他採用大師巨擘的途徑(林麗雲,2004),將來自不同學門的,對傳播領域影響甚大的學者,區分為歐陸和北美兩部份介紹。在該書前言中他指出一個傳播史的迷思就是混淆了「創立者」(founders)和「先驅」(forerunners)的差異,他認為與其稱Lazarsfeld、Laswell、Lewin、Hovland等人為創立者,不如稱其為先驅來得貼切;而致力於推廣傳播研究和教育的Schramm才是真正的傳播學門的創立者(Rogers,1994),並將其置於書中的首章和末章中推崇。Rogers(1985,1986)對傳播研究史的介紹和對恩師Schramm的敬重同樣散見於《The Media Revolution in America & Western Europe》、《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等著述中,包括他和Chaffee所編,Schramm(1997)撰寫的回憶錄-《The Beginnings of Communication Study in America》、等等。

  Rogers的研究議題涉獵相當廣泛,且從微觀的行為、態度到巨觀組織、國際、文化等層次皆有所關照。似乎不易明確的指出其研究受到什麼侷限,然而若從其作為研究者的立場而言,或許仍有擴展的空間。Rogers(1998)雖然曾經關注第三世界、農村社會的問題,並對主流的發展典範提出批判,然而或許是礙於北美的學術環境,仍難免工具性的行政研究傾向,例如其進行的健康傳播研究,是以政策宣傳為目的,這樣的立場只關注表面的成效,容易乎略深層的社會文化意涵。或許,不僅是Rogers本人,包括應用其創新傳佈模式的研究者,都應該避免陷入工具主義的窠臼。
  
  談Gerbner,不能不提及「涵化理論」,好比談Rogers便不能不談「創新傳佈理論」一般。Gerbner自1967年即開始他的「文化指標」計畫研究,其中涵化分析後來最為學界所重視,其觀點是,閱聽人愈長時間的觀看電視,愈容易被電視塑造出一個共同的世界觀。在一般的傳播教科書中,對Gerbner或「涵化理論」的介紹並不深入,恐怕會使人產生一種刻板印象:一個「北美」學者和他的「中度效果論」的研究。

  雖然被歸類在北美實證典範下「傳播效果研究」之ㄧ員,Gerbner卻不僅回答了媒介有什麼效果的問題,還包括:這個效果是誰在操弄?為什麼操弄?甚且,其所關切的「效果」,不僅牽涉個人的態度或認知上改變的問題。作為一個媒介批評家,Gerbner探索的是操控媒體運作的幕後權力機制,與其可能造成的社會、文化、民主層面上的重大影響。Gerbner(1994)認為,爭辯觀看暴力電視是否會導致暴力行為是無關緊要的,他以「險惡世界症候群」(Mean World Syndrome) (Gerbner et. al., 1977)的概念說明,長時間觀看暴力電視,導致人對世界感到不安、灰暗,且對暴力感到習以為常而變得自私、無情。另一方面,他發現媒介內容長趨於同質,所展現的是社會優勢族群-白人、男性的中產階層的意識形態,而這一切將賦予統治階級正當性,且利於宰制人民(Gerbner,1994)。

  Gerbner(1994)指出,這樣的一個具破壞性與疏離的世界觀,是電視的全球行銷策略所製造的。因為「暴力」是一種無國界的肢體語言,暴力影像成為美國突破境內市場,擴展至全球的最佳商品。他認為媒體集團壓迫媒體內容創作者,壟斷文化的市場決策,使內容單一化,他倡導媒體內容須符合自由、多元,閱聽人不該淪為消費者,公民意識該被喚醒。

  是故,他在1996年推動「文化環境運動」,將其主張化為具體實踐,其主要目標包括:(一)使傳播媒體更自由開放及更多元化;(二)抗拒媒體壟斷;(三)反對媒體勞工與雇主間不合理的條款;(四)推廣媒體教育,培養具批判思考能力的閱聽眾;(五)使文化政策納入政治議程(李月蓮,2002)。

綜觀Gerbner的論述與實踐,可以發現其中存在批判傳播研究取向的觀點,例如政治經濟學、文本與意識形態等等,且同時在研究方法上他採取實證方式確認電視對閱聽眾在文化層面上的影響力,提供了「北美學派」和「歐陸學派」一個良好接合點,這是個偉大的貢獻。雖然涵化分析曾被指出一些研究限制,包括只關注儀式性的接收、輕視閱聽人主動性、忽略混淆變項等等。然而,這應該不是Gerbner願意去爭辯的。畢竟,即便閱聽人能更有意識的去看電視,跨國媒體的霸權依然在那裡,因此,Gerbner還要閱聽眾能認清電視文化的生產機制,喚起全面的批判思考與反抗能力。

從Gerbner與Rogers的作品中,不難發現針對傳播媒體、社會文化等巨觀層面的批判性關懷,難道,只是時代背景的因素,使得他們主要採取實證的方式進行研究?亦或是知識類型學的霸權運作,使得他們的研究貢獻被選擇性的呈現與分類?這些問題,在回顧更多學者的研究之後可能有更清楚的答案。

參考文獻:

李月蓮 (2002)。從「涵化分析」看中大迎新營事件[Online]. Available: http://www.rthk.org.hk/mediadigest/20021015_76_46616.html

林麗雲 (2004)。〈傳播研究史:主要的途徑與圖像〉,收錄於翁秀琪編《台灣傳播學的想像》。台北:巨流。

Gerbner, G. (1969). Toward "Cultural Indicators": The analysis of mass medi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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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bner, G., L. Gross, M.F. Eleey, M. Jackson-Beeck, S. Jeffries-Fox, and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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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ramm, Wilbur (1997). The Beginnings of Communication Study in Americ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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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大預言?

針對影片中所提及的Google大預言,筆者相信「EPIC」確實會出現,因為Google目前積極架構的各種多元的、前所未見的服務功能平台,即是這套超強平台的部份雛型。然而對於”the New York Times has gone off line…. the Times has become a print only newsletter for the elite and elderly.’的預測,較傾向保留的態度。報紙不至於,也不應該淪為年長的菁英階級的懷舊工具。

  對於一些「唱衰」報業的論點,筆者以為,這些都是陳腔濫調,從廣播、電視、電影、錄影機發明以來類似的預言持續出現,然而,這些新舊媒體依然共生共榮。雖然確實有些媒體如B.B.Call、留聲機、傳統相機慘遭淘汰,然而「取代說」的一個基本前提應該是,新媒體必須能完全涵蓋舊媒體所能提供的一切功能,包括時間的、空間的、文化的、社會的等等面向,必須一網打盡,否則舊媒體永遠有他的生存空間。因此,如同〈中國媒體大變局〉文中所指出,在網路時代,報紙將還有三條生路:小城市的都市報、大城市的社區報,以及免費報。

  無可否認的,網路的魅力確實所向披靡,它對印刷媒體所造成的威脅,絕非傳統電子媒體所能比擬,但是如果真以為它能在短時間內逼得報業一撅不振,這恐怕是一個過度科技決定論的推論。在該文中「關於『 報紙將會消亡 』的預測」這一部份中,提到幾點反對「網路不會取代報業」論的說法,筆者欲再予以駁斥:

1.網路確實便利,資訊接取設備愈來越輕巧,但是它的重量、體積可能小於一張報紙嗎?
2.網路確實普及,但是在貧窮落後的國家,連基本的電話網路都沒有,甚至無多餘的消費能
力去購買一份報紙,什麼時候能看到他們架起無線網路,隨身攜帶行動電話、PDA上網看
新聞?
3.網路確實會改變人對報紙的依賴,那是因為網路的聲光效果較吸引人,然而,有多少人能 忍
受長時間閱讀螢光幕上的文字?網路能改變閱讀習慣,不能改良人的閱讀能力。
4.報紙的公信力和正確性確實面臨網路寫手的挑戰,就像Dan Rather被blogger擊倒一般,但
是,這樣就能代表從四面八方的blog所匯集的資訊,比一份報紙的可信度高?
5.網路真的是一個完全自由的國度嗎?當網路的資訊的商業價值愈來愈高,想要進用那些資
 訊所需付出的代價恐怕比買一份報紙來得高,網路新聞的近用門檻何時能低於報紙呢?

  因此,『 報紙將會消亡』的預言,對ICT高度普及的先進國家的優勢階級而言還稍有點
力道,在開發中國家,尤其是已開發國家,根本是天方夜譚。這些預言家,似乎不僅過度崇拜科技,還存著相當狹隘的、片面的世界觀觀察科技的發展。

星期五, 1月 06, 2006

數位落差

本篇文章的要駁斥的是將數位落差放在「能近用」或「不能近用」、「可連結」或「不可連結」等問題上的思考方式。作者試圖對數位落差進行理論性的檢視,首先追朔其源於中左派社會融合政策,至今成為一個政治上的熱門話題的歷史過程。接著指出傳統看待數位落差的二分式框架,存在著四個概念性的限制:

1.ICT意味著什麼?
2.近用意味著什麼?
3.近用科技和使用科技兩者間的關係為何?
4.與科技接合後的結果為何?

作者一方面利用這些概念,一方面採用Bourdieu對資本的看法,將經濟資本、文化資本、社會資本對個人和科技結合的影響力納入考量,規劃出一個更為複雜的,不同層級的數位落差模式:1.純粹理論上的近用;2.任何形式的有效近用,無論對個人是否有意義;3.有意義的近用,對個人確實有益、重要且有關聯的;4.近用作為社會參與所產生真實和可感知的結果,包括生產活動、政治活動、社會活動、消費活動及積累活動。藉此提出一組未來檢視個人科技近用不平等之問題時,值得探究的主題和問題。

  就「資本」的觀點而言,作者認為過去無論是在學界或是政治圈,在思考數位落差的議題時皆未能跳脫「經濟資本」的侷限,以為只要使得ICT更為普及,提升大眾對軟硬體的消費能力,就能彌平數位落差,卻忽略了「文化資本」和「社會資本」等較隱而未顯卻可能是相當重要的因素。前者包括內化的,使用ICT的技能;客觀化的科技文化產品;制度化的科技訓練證照等,後者涉及透過科技所能接觸的人際網絡,以及遠端的線上支援服務等等。

此外,作者也強調「科技資本」的重要性,個人所累積的科技資本,和其他三種資本同樣能被個人視為一種再生產的機制,應用於社會場域之中,使個人成為一個生產者和傳佈者,不僅是一個消費者。

  在Bourdieu對教育體系的分析中,他認為學校是一個維繫優勢階級資本傳承的工具,同樣的,我們必須更謹慎的檢視政府的科技發展政策,畢竟ICT的推廣通常是為滿足「富者」消費而發展的,因此即便高級的手機、數位相機、筆記型電腦愈來愈便宜,「窮者」依然買不起最陽春的ICT,窮者將不僅因經濟資本的困乏而不能獲得科技資本,亦是被排除在文化資本、社會資本的循環之外的。除了釐清「ICT」、「近用」及近用結果等概念之外,或許另外一個重要問題是:ICT是為「誰」而發展?

Internet Jurisdiction Today

Internet Jurisdiction Today
摘要與心得
  本篇主要是以UEJF等團體控告Yahoo的案例為背景,討論網路的國際管轄權應有的作為。作者首先指出將傳統的管轄權概念延伸到網路世界的正當性,接著應用兩個網路管轄權的理論觀點,檢視其是否可適用於Yahoo一案中。

作者在本文中主要從規制管轄權-將某一行為賦予法律效果之立法權力-的觀點,探討提出控訴的法國團體立場的合法性。他們達到六個基本要件中的五個:主觀上和客觀上的領域管轄原則、積極的和消極的國籍管轄原則、保護原則,唯一不符的是普遍原則。而另一方面,美國Yahoo提出抗告的立場是法國法庭的要求違背第一憲法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且援引通訊端正法來強調自己ISP業者身份的免責權。

有許多面向值得探討法國團體對Yahoo的控訴可能引發的負面影響。首先,一旦每個國家都將自己的法律比照國際管轄權的原則無限上綱,勢必產生利害上的衝突,引發國家主權上的爭議;再者,從資訊經濟的觀點而言,ISP業者若必須承擔過濾的責任,這個負擔太過沉重且所費不貲,若將提高的營運成本轉嫁到使用者身上,勢必資訊經濟發展的絆腳石。細部而言,過濾的方式絕對不是好方法,因為它可以被規避,且可能導致合法的資訊一併被阻擋。另一方面,可能對ISP業者產生寒蟬效應,導致他們自我監控,大公司可能在網站內容上對無數國家的法律卑躬屈膝,以規避責任;而小公司可能就更無生存空間了。

  在批判將傳統管轄權硬套在網路上的謬誤之後,作者開始積極的提出合適的理論觀點,包括將網際空間視為一個獨立的空間,在其中應該有合理且對等的法律規範,而不是服膺於任何一個國家的主權;網際空間應該被視為如同外太空、公海般的國際空間加以管理。然而作者認為國際空間的理論還不足,仍然可能引發新的問題。他認為自治是不可行的,強調國與國之間的協議,必須簽訂一個全球所共識的網路的國際管轄權規範。

  在Yahoo一案中,Yahoo以通訊端正法和第一修正案來強調自身的免責權和因違憲而無法執行,然而這可能是有爭議的,畢竟通訊端正法本身的在詮釋上的見解不同,有多數學者主張它只免除出版者責任,仍留下完整的散佈者責任,ISP業者仍須對自己所散佈的內容負責;在言論自由的部份,也可能面臨言論自由所能保障的範圍問題。是故,Yahoo替自己所作辯護可能是站不住腳的,如此一來,勢必加速了作者所擔憂的單一國家(在此案例中是法國)管轄權過度擴張。或許,關鍵在於法國法庭將傳統的國際管轄權的過度詮釋根本是個錯誤,姑且不論是否是經由網路,如果法國的聲稱合理,難道法國也將擁有同樣的權力要求美國境內販售納粹遺物的實體商店確實過濾顧客國籍,拒絕法國觀光客入內?否則可課以罰金2004年Yahoo最終還是敗訴,可能引發作者所指出的危機,也顯漏出作者文末強調的協商的重要性。
問題
作者指出協商是最佳的解決辦法,不過這仍然要面臨實踐上的困難,畢竟要世界各國坐下來談判,協定出一個「對等的」條款恐怕絕非易事,所謂的各種國際協定,經常淪落為強權國家之間利益交換的一個暫時性妥協-這個問題恐怕更加棘手了。

星期三, 12月 14, 2005

消費者vs公民

Cass Sunstein  Republic.com Ch4~Ch.9

  Sunstein不斷的試圖釐清「消費者」與「公民」這兩個概念,認為自由表達的機制,真正的民主共和國,並非是建立在一個自由消費、任君選擇的原則之上。單純的排除管制、提供大量的選擇,只是讓人們更是陷入「消費循環」中,不足以成為型塑「公民」的條件。
  
  作者提出兩點建議以破除消費者主權至上的迷思:首先,人們的喜好是社會環境的產物,包含現存的制度、可用的選項及過去的選擇,市場本身即在創造喜好。不受限的消費選擇固然重要,但無法等同於自由的概念。另外,身為公民和身為消費者,對於所尋求的政策和目標所做的選擇大不相同。唯有公民才能意識到,在充斥無數選項的體制中,個人的選擇可能會導致社會走向錯誤的方向,而試圖謀求改善。公民與消費者兩者間存在一個很大的差別:前者是以利他為前提的,後者則是利己的行為取向。

  藉由這些觀念,可以思考台灣媒體生態的歷史性轉折。消費者主權崛起可說是發韌於1988年報禁解除,並隨其後的廣電媒體經營權陸續開放持續興盛。在那個時代,鼓吹一種類似作者所言的「消費者主權」是較易被接受的,或者說是較易直接,深刻感受到的,對於方脫離威權統治,初嚐民主果實的人民而言,「去管制」的確是一個重要的信念。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有多少人願意接受、或有足夠的知識背景能慎思明辨作者所言的「公民」意涵呢?於是,消費者主權和媒體政策掛勾,迄今依舊曖昧不明。   ,

  近年來,「公民」的概念在文化、政治、媒體等領域中持續的被提倡,為何卻依然無法消除消費者主權的觀念遺毒?或許還有個面向是值得思考的,那就是消費者立場所隱含的「利己」之劣根性,作者指的是消費者的,然而,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屬於政府的。就傳播媒體而言,管理媒體、制定傳播政策是政府的義務,當消費者主權的支持者將「管理」、「管制」等字眼視為眼中釘、肉中刺欲除之而後快時,政府自當順從「民意」,採無為而治,自由放任政策,說不定,還能贏得「這是個尊重媒體、重視新聞自由的政府」之類的贊賞。
    事實上,如同作者所言,「管制」始終存在,至少他建立了一個財產權機制,讓傳播者擁有排他權,是故,倘若政府順從消費者主權的要求,檯面上全面的去管制,使媒體經營者愈得以盡情滿足消費者喜好從中獲利,而媒體經營權的價值自然水長船高,如此一來,政府身為管理者所能掌握的權力和利益豈有不增加的道理?那麼支持消費者主權,對於政府而言不啻是一種自利又不需費心勞力的行為。麥迪遜以為,對自由最大的威脅是疏懶的人民,或許,怠惰的政府也是一大禍害。

星期一, 12月 12, 2005

沒DT沒關係,還有董運昌

住台中,在嘉義唸書,彷彿要跟台北的live隔絕了,雖然以前在台北混了幾年也沒去聽過幾次..地理限制的問題更大,最近還瞞想看dream theater的,否則只能靠mule抓來過乾癮..聽說週五晚上董運昌竟然要來中正,還是免費的,沒魚蝦也好(這個譬喻無關優劣),看來是非去不可了..然後週六在中正大鎮附近還有獨立樂團搞了一個?山空窯?,因此我終於知道中正大鎮在哪裡,當然,這不是重點,這些活動值得鼓勵,也令我產生一股衝動,不過要我花400大洋看那些不熟的band,吸引力不夠大...還是等我回家以後在文字裡相遇吧!喔,對了,帕先生來台中也是難得,可惜我沒那麼elite,下次換個口味吧!

星期二, 11月 29, 2005

Gender and /in Media Consumption

Gender and/in Media Consumption
by Ang and Joke Hermes


摘要

? 最初女性主義研究認為媒體製造女性「虛假」的形象,對女性閱聽眾的效果是絕對的。其後,媒體效果是有條件的,就父權與歧視女性的觀點而言,可能是特定的文本機制運作的結果,另一個對立的說法是女性閱聽人扮演主動生產的角色,能建構文本意義並創造歡愉。往後一個更為樂觀的立場更為興盛,女性扮演一個媒體消費者,不再被視為文化笨鳥,或歧視女性觀點下的犧牲者。相對的,媒體消費甚至可以是增權的,它提供觀眾對優勢意義和論述進行象徵性反抗的機會。
  至於後結構主義的女性主義者則強烈質疑本質主義和化約論者的觀點:性別差異為性別認同建構一個穩固的假設基礎。他們認為主體性並非單一的,亦不是完滿的,個人的主體係透過多重社會論述與實踐,經由異質的、交錯的、互斥的途徑被安置。

  性別角色於媒體消費實踐中是不穩定的。然而媒體消費並非總是一性別化的實踐,即便是性別化實踐,其形式及效力僅能藉由封閉性的檢測理解其意義。事實上,並無所謂的預先連結的性別,儘管性別論述的霸權存在,僵硬的男或女二分法亦充滿變數。性別認同既多元又偏頗,它含糊又不連貫,長期處於一個反覆的接合、去接合、再接合的過程中。

  我們必須超越接收分析的界線,並發展一個「消費分析」的新形式。在每日生活中,媒體消費並不等同於看電視、聽音樂等普遍而獨立的活動。因為人們處於一個(後)現代社會中,被持續呈現、持續涉入的媒體環境所包圍。Bausinger認為,欲理解當代社會中的日常媒體使用行為,必須以一個「總體效果」的觀點思考交錯且重疊的媒體食糧。閱聽眾將電台、電視、報紙等內容拼湊在一塊。媒體使用,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例行公事,每日生活的儀式,且持續的和其他日常活動連結在一起。換句話說,「大眾」傳播和「人際」傳播是不可分的。媒體使用並非私人、個人的過程,而是整合性的社會過程。「媒體消費」意味著極度繁雜且歧異的活動與經驗之聚合。

  媒體消費發生在一複雜且矛盾的範疇和多元面向的情境之中,人們在這裡度過每一天,沒有兩個女性(或男性)會擁有完全相同的經驗-在這個千變萬化的萬花筒般的文化迴圈與消費之中。在這樣的脈絡下,理解上的完全阻塞可能僅是「偶然」;由於「歷史的特殊性」,唯有站在「連續性」與「不連續性」正不停前進的基礎上,才能追溯媒體消費中不可預測的性別接合。換句話說,所謂的「連續性」與「不連續性」唯有藉由回溯(post facto)才得以浮現。

心得

  如同作者在導言中所陳述,撰文的目的在於探究性別與媒體消費之間的關聯。然而本文似乎不僅止於提供兩者在理論上的論證,還對女性主義的媒體研究進行歷史性的回顧,包括閱聽人研究、文本分析、接收分析的轉折等等。或許本文價值不僅止於其對媒體消費、女性主義提出一些評論和見解,「性別」可能只是一個切入點,提醒研究者不要被外在可觀察得到的屬性、行為所矇蔽,而陷入本質主義或化約論的思考模式。作者甚至認為即便理解性別角色在媒體消費實踐的不穩定性,不能因此先驗地推論:在任何特定的媒體消費案例中,性別將是一基本的決定性因素。作者的立場似乎傾向於後結構主義,卻在探討「媒體消費」時提出「偶然」、「歷史的特殊性」兩種認知以及「回溯」的方法,可見作者雖然反對僵化的結構主義思考模式,卻也未將主體認同的接合、解合速度推至極端,接合雖不可預測,其連結並未斷裂,仍可以進行歷史的回溯。也許,在來勢洶洶後結構、後現代思潮中,這般契合實際的觀點應是較能被接受的。

駭客主義

Tim Jordan 在文中論及「網際政治的文化」的這一部分中提出自由意志主義和無政府主義的觀點,及其所受到的批評。這兩個意識形態皆強調人們能夠自由交往及創造社群。主張人們是以「個體」的身分進入網際空間,可以重新定義自己,建立與他人的連結,且網路上的人們能夠自治,不需要政府機構。其中駭客主義採取較為基進的、政治性的行動表達訴求,認為駭客的手法可以讓資訊暢行無阻的流入世界各地。
  
  反對的論點同樣鏗鏘有力,認為自由意志或無政府主義者積極的試圖建立一個完美的烏托邦,其實是將現實理想化且冥頑不靈的。因為過度強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將減少國族的力量,且可能導致美國歷史的黑暗面重新上演:自由意志是一個障眼法,目的在圖一己之利,導致奴隸、貧窮、歧視、環境污染等問題產生。至於所謂的「駭客」,其自身的立場似是曖昧不明的,他們的行動或意圖無法和他們的道德上敵對陣營-資訊安全防護專家劃清界線,「駭客」行為的本質、和道德上的議題都是有待釐清的。

  循本文脈絡作更進一步探討,將更容易發現:將自由意志論或無政府主義放在網際空間這個平台上來談勢必會引發更多爭議,甚至自由意志論和無政府主義兩著可能是互斥的。

  首先,網際空間的結構本質上是無政府的,這也是無政府主義得以復興的原因,然而即便是排除網際空間的一切權力位階關係,無政府主義仍得處理現實生活中權力宰制的問題,畢竟網際空間的「政治」是真實世界的反應,如此一來無政府主義者在網際空間的提法,似乎有些本末倒置。
  
  至於駭客主義,恐怕更為棘手,若排除道德的議題不論,假定所有駭客的動機都是為了滿足「資訊想要自由」的期望,那麼「誰可以當駭客?」可能是另一個敏感的問題,駭客這個需要高度專業的「工作」恐怕不是人人皆可升任的,這個問題同樣威脅自由意志論的後設觀點,那就是每個人先天能力或後天環境中獲取知識的條件皆有所差異,並非所有人皆能在自己的自由意志之下進行駭客行為,獲取或拒絕外來的資訊連結。對Foucault而言,知識即權力,一但駭客這群高度知識化的社群成型,其在網際空間中所握有的權力是可觀的,如此一來,所謂的無政府主義標榜的「權力平等」將不攻自破。

  或許,駭客主義站在無政府主義的立場,在網際空間內部所進行的游擊戰仍有其必要。一個極端的譬喻是將駭客類比作恐怖份子,他們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且產生的後果雖並不能解構霸權,但是,如果連有能力挑戰的個體都不願付出行動,即便是建立了一個網路空間的烏托邦,也不過是一道煙幕帳。